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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91 條(暫時處分之聲請)
- 1.家事非訟事件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關係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本案聲請及其事由。 三、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四、法院。
- 2.關係人就得處分之事項聲請暫時處分,應釋明其事由。
- 3.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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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1條,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有以下規定: 1. 家事非訟事件關係人在聲請暫時處分時,需要表明以下事項: - 關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聲請的原因及其事由。 - 應受暫時處分的事項及其事由。 - 法院的名稱。 2. 關係人就得處分之事項聲請暫時處分時,需要清楚說明其事由。 3. 關係人在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時,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詢問或告知是否要同時作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的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例,可以解釋這一法條。在這個案例中,一個關係人在家事非訟事件中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法院根據法條的規定向該聲請人詢問或告知是否要同時作為本案聲請,並告知如果不作為本案聲請的話,將不會具有法律效果。這個案例說明了法院在法律上應該向聲請人提供適當的信息和選擇,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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