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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92暫時處分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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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法院在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時,可以在必要時命令適當的暫時處分,其具體方法由法院依據情況酌量決定,而不受當事人聲明的限制。然而,這些暫時處分必須具體、明確、可執行且能達到所申請的目的,並且不能超出必要的範圍或與本案申請不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項和第85條第1項,法院在暫時處分前應該根據其職權調查事實和必要的證據。此外,《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規定了關於暫時處分內容的相關規定,包括要求具體、明確、可執行,且與申請的目的相符。 例如,如果有一個家事非訟案件,當事人申請暫時處分,並且法院認為在案件作出最終裁定之前有必要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根據其裁量權命令暫時處分。例如,法院可以命令一方不得接觸另一方或限制財產的處置,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決定是否命令暫時處分時,法院必須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來認定是否存在必要性,並且這些暫時處分必須符合具體、明確、可執行的要求,且不能超出必要的範圍。 請注意,以上僅為針對該法條的普遍解釋,具體案例和參考資料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文件和實際情況進行進一步研究。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拘束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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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2 條規定:「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