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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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 規定,外國少年涉案受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裁定前須予陳述意見並得抗告。
Q · 外國少年在台灣涉案,會被直接遣返嗎?
不會自動遣返,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但這是選項而非預設動作。裁定須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給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除外),裁定後並得提起抗告。驅逐出境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
白話解讀
如果一個外國少年在台灣涉案,台灣的少年法院本來會依照本國法做轉介、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但這條給了法院另一個選項:直接裁定把他驅逐出境,讓母國去處理。聽起來像捷徑,但這條的細節遠比表面複雜。第二項規定裁定前必須讓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除非合法通知後無故不到場),這是民國 108 年新加的程序保障,背後依據是兒童權利公約和公政公約。第三項給了抗告權,因為「驅逐出境」這個決定,對外國少年人生的影響可能比保護處分還大。實務上能不能用、什麼時候用、怎麼用,影響的不只是這個少年,還影響台灣作為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國家的形象。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 係針對外國少年的特殊處遇規定:當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付保護管束時,少年法院得以裁定方式,用驅逐出境替代原處分。其核心特徵是「得(裁量)而非應(強制)」,並透過聲請主體、陳述意見機會、抗告救濟三道程序保障,平衡國家秩序維護與外國少年最佳利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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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少年在台涉案,台灣法律真的會處理嗎?還是直接遣返?
會處理。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行為地為原則,外國少年在台涉案受少年法院管轄。第 83 條之 3 提供「驅逐出境代之」的選項,但不是預設動作,必須先有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的前提。實務上少年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品質是關鍵,特別是評估母國能否提供有效後續輔導。
Q2驅逐出境裁定下來了,能反悔嗎?
可以抗告。第 83 條之 3 第三項準用第 61、63、64 條,得於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抗告。常見著力點包括陳述意見機會是否實質提供、合法通知是否有瑕疵、保護處分效果是否被充分評估。內行人提示:抗告審往往看調查報告是否充分反映少年最佳利益的事實認定。
Q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 是什麼?
規範外國少年受處分時,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替代原處分的特殊處遇條文,是裁量而非強制。
Q4驅逐出境代之是什麼意思?
少年法院以驅逐出境的裁定,替代原本的轉介、保護處分或保護管束,讓母國接手後續處理。
Q5什麼叫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事實上承擔少年照顧保護責任之人,不以法定代理人為限,也享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Q6本條的程序保障有哪些?
三道:須由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聲請、裁定前予陳述意見機會、裁定後得抗告。
Q7外國少年驅逐出境怎麼聲請?
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於原處分執行效果不佳時,附具體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
Q8收到驅逐出境裁定怎麼抗告?
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少年法院提抗告,主張陳述意見未實質提供、通知瑕疵、處分效果未評估等。
Q9外國少年怎麼確保意見被聽到?
透過律師或法扶聲請法庭翻譯協助,並要求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陳述。
Q10驅逐出境的執行流程是什麼?
裁定確定後,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執行前須確認裁定已確定(未抗告或抗告已裁定)。
Q11驅逐出境代之 vs 留台繼續保護處分差在哪?
前者讓母國接手、適用執行效果不佳者;後者在本國保護資源足以使少年復歸時繼續。
Q12本條 vs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1 差在哪?
本條對象是少年、由少年法院裁定並有少年程序保障;74-1 是成年外國人保安處分的對應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61002 全文修正)
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前項驅逐出境,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向少年法院聲請,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對於外國少年在本國涉嫌非行,應如何處理,漏未規定,爰參考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俾日後處理外國少年非行事件,有所依據。
(1080531 修正)
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前項裁定,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予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一項裁定,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驅逐出境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驅逐出境將使外國少年無法繼續在我國居住,嚴重影響其權益,故對於執行中始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向法院聲請以驅逐出境代之時,實務上雖多以裁定為之,為期明確,有明定必要,並修正第一項,以維少年權益。又依本法第一條之一後段、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外國少年在假釋期內付保護管束者,亦得以驅逐出境代之,爰併納入規範。 二、第二項前段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規定意旨,增訂後段及但書規定,以強化對外國少年權益之保障及兼顧程序之順利進行。 三、驅逐出境裁定對於外國少年之權益影響甚鉅,宜有救濟之機會,爰增訂第三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後段關於驅逐出境之執行規定,移列第四項。
- 少年名詞
- 緩刑名詞
- 假釋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驅逐出境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1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3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4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對於外國少年在本國涉嫌非行,應如何處理,漏未規定,爰參考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俾日後處理外國少年非行事件,有所依據。
一、驅逐出境將使外國少年無法繼續在我國居住,嚴重影響其權益,故對於執行中始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向法院聲請以驅逐出境代之時,實務上雖多以裁定為之,為期明確,有明定必要,並修正第一項,以維少年權益。又依本法第一條之一後段、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外國少年在假釋期內付保護管束者,亦得以驅逐出境代之,爰併納入規範。 二、第二項前段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規定意旨,增訂後段及但書規定,以強化對外國少年權益之保障及兼顧程序之順利進行。 三、驅逐出境裁定對於外國少年之權益影響甚鉅,宜有救濟之機會,爰增訂第三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後段關於驅逐出境之執行規定,移列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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