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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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 規定,外國少年涉案受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裁定前須予陳述意見並得抗告。
Q · 外國少年在台灣涉案,會被直接遣返嗎?
不會自動遣返,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但這是選項而非預設動作。裁定須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給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除外),裁定後並得提起抗告。驅逐出境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
深度解讀
如果一個外國少年在台灣涉案,台灣的少年法院本來會依照本國法做轉介、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但這條給了法院另一個選項:直接裁定把他驅逐出境,讓母國去處理。聽起來像捷徑,但這條的細節遠比表面複雜。第二項規定裁定前必須讓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除非合法通知後無故不到場),這是民國 108 年新加的程序保障,背後依據是兒童權利公約和公政公約。第三項給了抗告權,因為「驅逐出境」這個決定,對外國少年人生的影響可能比保護處分還大。實務上能不能用、什麼時候用、怎麼用,影響的不只是這個少年,還影響台灣作為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國家的形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少年名詞
- 緩刑名詞
- 假釋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驅逐出境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1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3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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