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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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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2. 2.前項裁定,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予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3. 3.對於第一項裁定,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4. 4.驅逐出境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 規定,外國少年涉案受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裁定前須予陳述意見並得抗告。

Q · 外國少年在台灣涉案,會被直接遣返嗎?

不會自動遣返,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但這是選項而非預設動作。裁定須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給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除外),裁定後並得提起抗告。驅逐出境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

深度解讀

如果一個外國少年在台灣涉案,台灣的少年法院本來會依照本國法做轉介、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但這條給了法院另一個選項:直接裁定把他驅逐出境,讓母國去處理。聽起來像捷徑,但這條的細節遠比表面複雜。第二項規定裁定前必須讓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除非合法通知後無故不到場),這是民國 108 年新加的程序保障,背後依據是兒童權利公約和公政公約。第三項給了抗告權,因為「驅逐出境」這個決定,對外國少年人生的影響可能比保護處分還大。實務上能不能用、什麼時候用、怎麼用,影響的不只是這個少年,還影響台灣作為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國家的形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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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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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3 條規定:「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