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

快速跳轉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器械: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以外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危險器械。 二、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少年之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或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 三、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條,該條法條定義了以下詞語的涵義: 一、危險器械:指除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的槍砲、彈藥、刀械以外的其他危險器械。 二、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能夠提供長期或持續性保護給少年的人,如少年的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這些人在少年事件在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中處理時,有能力保護少年。 三、其他適當之人:指除了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外,根據具體事務的性質提供必要幫助給少年的其他人。 針對本問題,我無法提供進一步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的參考資料或例子。

相關函釋 5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器械: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以外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危險器械。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