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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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器械: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以外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危險器械。 二、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少年之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或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 三、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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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條,該條法條定義了以下詞語的涵義: 一、危險器械:指除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的槍砲、彈藥、刀械以外的其他危險器械。 二、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能夠提供長期或持續性保護給少年的人,如少年的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這些人在少年事件在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中處理時,有能力保護少年。 三、其他適當之人:指除了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外,根據具體事務的性質提供必要幫助給少年的其他人。 針對本問題,我無法提供進一步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的參考資料或例子。
相關函釋 5 則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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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