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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之法官、書記官通譯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2.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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