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少年法院的法官、書記官、通譯以及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和心理輔導員的迴避,都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的規定。具體來說,對於少年法院的法官和書記官的迴避,適用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法官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法官迴避的情形。而對於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和心理輔導員的迴避,適用的則是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的規定。這些迴避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公正性和對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本條,對於少年法院的法官、書記官和通譯的迴避,準用的是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但具體適用的條款並未在文中提及,需要參考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一步確認。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10106)
相關函釋 2 則
- 少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心理測驗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