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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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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事件,依調查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8條,當少年法院受理根據少年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並經調查後認為無管轄權時,應以裁定移送該案件至具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這表示當一個少年保護案件被受理後,如果該事務不屬於該少年法院的管轄範圍,根據本條款,該案件應當被轉送至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 作為範例,假設有一個觸犯少年保護法的案件,例如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該案件最初在A少年法院受理。然而,經過調查後,A少年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在其管轄範圍內。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8條,A少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該案件給具有管轄權的B少年法院,以便後者能夠合法地處理該案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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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8 條規定:「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事件,依調查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