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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0910 號
要旨
民國 98 年 3 月 5 日修正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9 條第 2 項,已明定法院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輔佐少年,建請加強律師處理少年事件時所需之相關專業知能訓練,以維護少年權益
主旨
建請 貴會加強辦理律師處理少年事件時所需之相關專業知能訓練,俾利充分發揮輔佐功能,維護少年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使法院指定之輔佐人能確實發揮周顧少年法律上防禦權之功能(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參照),98 年 3 月 5日修正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9 條第 2 項,已明定法院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輔佐少年。
二、因少年事件之處理程序、處遇措施及執行均有別於一般訴訟事件,為使律師擔任輔佐人時,能妥保少年權益,充分發揮協助少年健全成長之立法精神,爰建請加強辦理如主旨,以增進律師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精神、實務運作(含少年法院組織、調查及審理程序、處遇內容及執行)、少年非行原因、相關執行單位(少年觀護所、安置輔導機構、矯正機關等)及社會資源連結等之認知。
正本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