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1 條(輔佐人)
- 1.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 2.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 3.前項案件,選任輔佐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少年法院亦得指定之。
- 4.前兩項指定輔佐人之案件,而該地區未設置公設輔佐人時,得由少年法院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
- 5.公設輔佐人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有關規定。
- 6.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之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建立輔佐人制度,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法院應強制指定,國家負擔費用,輔佐人權限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規定。
Q · 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家裡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第 2 項,少年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選任輔佐人時,少年法院「應」指定(強制義務,非裁量)。其他案件法院認有必要也可指定。指定輔佐人由公設輔佐人擔任,國家負擔費用。地區未設置公設輔佐人時,依第 4 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人。
白話解讀
成年人被告,有律師;少年被告,有「輔佐人」。名稱不同,功能類似,但少年的輔佐人制度有一個成年刑案沒有的優勢:本條第二項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沒有選任輔佐人時,少年法院「應」指定。「應」不是「得」,是強制的義務。對家境困難或家長缺席的少年來說,這是國家給的安全網。更冷門的是第六項: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的所有規定。意思是少年的輔佐人也可以閱卷、可以陳述、可以詰問證人,跟成年刑案的辯護人權限差不多。多數家長收到法院通知後,第一個反應是「要不要請律師」,但其實在少年事件裡你問的應該是「要不要請輔佐人,誰來當」。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為輔佐人制度核心規範,建立少年事件中相當於成年刑事案件辯護人的程序保障:少年或法定代理人可隨時選任輔佐人,重罪案件法院應強制指定,輔佐人權限依第 6 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規定,涵蓋閱卷、聲請調查、詰問證人等完整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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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的輔佐人是什麼?▾
相當於成年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可協助少年閱卷、聲請調查、詰問證人。
Q2輔佐人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依第 31 條之 1 經少年法院同意,老師、社工、信任長輩也可擔任。
Q3家裡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重罪案件法院應強制指定公設輔佐人,國家負擔費用。
Q4什麼罪會強制指定輔佐人?▾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強盜、加重竊盜、搶奪、三級以上毒品。
Q5輔佐人能做什麼?▾
閱卷、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提出書面意見、陪同調查與審理。
Q6輔佐人何時可以委任?▾
隨時可選任,建議在第一次調查約談前完成,越早介入越有效。
Q7公設輔佐人是免費的嗎?▾
是,由國家負擔費用,公設輔佐人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
Q8輔佐人沒到庭怎麼辦?▾
依第 3 項法院得另行指定,這是給少年的雙重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venile_supporter | difference |
|---|---|---|
| 成年刑事辯護人 | 少年事件輔佐人 | 輔佐人除律師外可由非律師擔任(需法院同意),重罪強制指定範圍與成年刑案不完全一致 |
| 公設辯護人(成年) | 公設輔佐人(少年) | 依本條第 5 項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國家負擔費用機制相同 |
| 權限範圍 | 閱卷、聲請調查、詰問證人 | 依本條第 6 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規定,實質權限與成年刑案辯護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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