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1 條(輔佐人)
- 1.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 2.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 3.前項案件,選任輔佐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少年法院亦得指定之。
- 4.前兩項指定輔佐人之案件,而該地區未設置公設輔佐人時,得由少年法院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
- 5.公設輔佐人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有關規定。
- 6.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之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建立輔佐人制度,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法院應強制指定,國家負擔費用,輔佐人權限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規定。
Q · 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家裡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第 2 項,少年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選任輔佐人時,少年法院「應」指定(強制義務,非裁量)。其他案件法院認有必要也可指定。指定輔佐人由公設輔佐人擔任,國家負擔費用。地區未設置公設輔佐人時,依第 4 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人。
白話解讀
成年人被告,有律師;少年被告,有「輔佐人」。名稱不同,功能類似,但少年的輔佐人制度有一個成年刑案沒有的優勢:本條第二項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沒有選任輔佐人時,少年法院「應」指定。「應」不是「得」,是強制的義務。對家境困難或家長缺席的少年來說,這是國家給的安全網。更冷門的是第六項: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的所有規定。意思是少年的輔佐人也可以閱卷、可以陳述、可以詰問證人,跟成年刑案的辯護人權限差不多。多數家長收到法院通知後,第一個反應是「要不要請律師」,但其實在少年事件裡你問的應該是「要不要請輔佐人,誰來當」。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為輔佐人制度核心規範,建立少年事件中相當於成年刑事案件辯護人的程序保障:少年或法定代理人可隨時選任輔佐人,重罪案件法院應強制指定,輔佐人權限依第 6 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規定,涵蓋閱卷、聲請調查、詰問證人等完整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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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輔佐人一定要是律師嗎?老師、社工可以嗎?▾
不一定要律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少年或法定代理人可隨時選任輔佐人,但依第 31 條之 1,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需經少年法院同意。實務上老師、社工、信任的長輩、安置機構人員都可能被同意。對於有抗拒律師心態的少年,找他真正信任的長輩當輔佐人,比硬塞一個陌生律師有效得多。但如果案件涉及複雜法律爭點,還是律師比較能發揮專業。
Q2我們家請不起律師,國家真的會免費指定嗎?▾
會,但有條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第 2 項,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強制義務)。其他案件如果法院「認有必要」也可指定(裁量)。第 4 項規定如果該地區沒有公設輔佐人,法院得指定適當之人。很多家長不知道這個權利,案件涉及搶奪、加重竊盜、強盜、毒品三級以上等罪都會落在「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範圍,記得書面聲請。
Q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是什麼?▾
建立少年事件輔佐人制度,重罪案件法院應強制指定輔佐人,國家負擔費用,是少年程序保障的核心條文。
Q4什麼叫少年事件的「輔佐人」?▾
相當於成年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可協助少年閱卷、聲請調查、詰問證人,可由律師或經法院同意之非律師擔任。
Q5什麼是公設輔佐人?▾
由國家設置、不收費協助少年的輔佐人,依本條第 5 項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運作。
Q6什麼罪會強制指定輔佐人?▾
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搶奪、加重竊盜、強盜、三級以上毒品等。
Q7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怎麼辦?▾
第一步確認案件本刑,符合「三年以上」立刻書面聲請依本條第 2 項指定輔佐人,越早介入越有效。
Q8怎麼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
依第 31 條之 1,書面向少年法院聲請特定人選(如導師、教練、安置機構人員),需法院同意。
Q9輔佐人怎麼閱卷?▾
依第 6 項準用刑訴法,輔佐人選任後即可向少年法院書面聲請閱覽卷宗,掌握調查官報告內容。
Q10公設輔佐人費用要付嗎?▾
不用,依本條第 5 項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國家負擔全部費用,對經濟弱勢家庭尤其重要。
Q11輔佐人 vs 辯護人差在哪?▾
輔佐人是少年事件專屬稱呼,可由非律師擔任(經法院同意),權限準用刑訴法辯護人規定實質相同。
Q12強制指定 vs 法院裁量指定差在哪?▾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應」指定(強制義務),其他案件「認有必要」才指定(裁量),家長要主動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venile_supporter | difference |
|---|---|---|
| 成年刑事辯護人 | 少年事件輔佐人 | 輔佐人除律師外可由非律師擔任(需法院同意),重罪強制指定範圍與成年刑案不完全一致 |
| 公設辯護人(成年) | 公設輔佐人(少年) | 依本條第 5 項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國家負擔費用機制相同 |
| 權限範圍 | 閱卷、聲請調查、詰問證人 | 依本條第 6 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規定,實質權限與成年刑案辯護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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