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七十七年罪犯减刑条例第2条的规定,犯罪在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的犯罪分为甲类和乙类进行减刑。甲类犯罪的减刑规定是,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减其刑期或金额三分之一。乙类犯罪的减刑规定是,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减其刑期或金额二分之一。根据该条例第2条的规定,緩刑或假释的犯人仍然适用上述减刑规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立法理由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奉厝大典之日為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以總統蔣公奉厝大典之日為減刑日期之基準)規定,以此日為減刑日期之基準明定減刑之標準。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奉厝大典之日為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以總統蔣公奉厝大典之日為減刑日期之基準)規定,以此日為減刑日期之基準明定減刑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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