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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6 條(社會適應期之處遇於所外行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戒治人在社會適應期之處遇,如於所外行之有益於復歸社會,報經法務部准後,得於所外行之;其辦法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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