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9條,受戒治人應根據情況進行分類收容。如果因為實施戒治的需要或者違反團體生活紀律的情況,所長經核定,可以將其進行隔離收容。 參考資料:《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立法理由受戒治人以分類收容為原則,隔離收容為例外。
受戒治人以分類收容為原則,隔離收容為例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