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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9 條(分類收容及隔離收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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