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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20尿液篩檢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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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0條,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這表示戒治所有權在任何時間對受戒治人進行尿液篩檢,並不需要按照固定的頻率或時間進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受戒治人遵守戒治所的規定和規範,並避免濫用毒品或其他違法活動。這樣的篩檢可以在戒治所內進行,並且可以用來檢測受戒治人是否使用了毒品或其他禁止的物質。戒治所可以根據需要和自己的政策,決定何時進行尿液篩檢,以確保受戒治人的紀律和康復。然而,這一項措施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並且必須遵守受戒治人的相關權益和隱私保護法規。 參考資料: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00002&flno=20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立法理由戒治所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以隨時了解受戒治人之現況,俾作適當之處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戒治所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以隨時了解受戒治人之現況,俾作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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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0 條規定:「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