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0條,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這表示戒治所有權在任何時間對受戒治人進行尿液篩檢,並不需要按照固定的頻率或時間進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受戒治人遵守戒治所的規定和規範,並避免濫用毒品或其他違法活動。這樣的篩檢可以在戒治所內進行,並且可以用來檢測受戒治人是否使用了毒品或其他禁止的物質。戒治所可以根據需要和自己的政策,決定何時進行尿液篩檢,以確保受戒治人的紀律和康復。然而,這一項措施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並且必須遵守受戒治人的相關權益和隱私保護法規。 參考資料: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00002&flno=20
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立法理由戒治所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以隨時了解受戒治人之現況,俾作適當之處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戒治所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以隨時了解受戒治人之現況,俾作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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