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送入受刑人的必需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有限制。而飲食方面則禁止送入,但在特定節日(例如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以及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和中秋節)有必要時,可以根據前項的規定辦理。至於限制送入必需物品及飲食的種類、數量以及相關規定的辦法,則由法務部來定。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左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立法理由一、戒治所對外界送入之必需物品,得就其種類及數量加以限制,俾利管理。 二、為防止弊端,爰參考日、韓、英、法等國立法例,明定禁止送入飲食,惟配合我國民俗國情,例外允許得於特定紀念日送入飲食。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第二項序言但書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修第二款文字,以符法制用字。 三、限制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涉及受戒治人之重大權益事項,爰增列第三項授權訂定限制辦法之法源依據,以保障收容人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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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戒治所對外界送入之必需物品,得就其種類及數量加以限制,俾利管理。 二、為防止弊端,爰參考日、韓、英、法等國立法例,明定禁止送入飲食,惟配合我國民俗國情,例外允許得於特定紀念日送入飲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第二項序言但書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修第二款文字,以符法制用字。 三、限制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涉及受戒治人之重大權益事項,爰增列第三項授權訂定限制辦法之法源依據,以保障收容人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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