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4條的規定,受戒治人不滿意戒治所的處分時,可以透過以下兩種途徑進行申訴:1.透過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提出申訴;2.或者直接向視察人員提出申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該條規定,申訴並不能停止處分的執行。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申訴,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立法理由明定受戒治人申訴程序及對象,惟為防止濫行申訴,並規定申訴並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國防部所屬戒治所之受戒治人,如不服機關之處分者,應向國防部申訴,故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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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受戒治人申訴程序及對象,惟為防止濫行申訴,並規定申訴並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一、國防部所屬戒治所之受戒治人,如不服機關之處分者,應向國防部申訴,故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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