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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4 條(受戒治人申訴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2.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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