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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3視察戒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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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規定,法務部和國防部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戒治所的視察。這意味著這兩個部門可以派遣工作人員到不同的戒治所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戒治所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的說明,法務部和國防部的視察工作具有監督戒治所運作的重要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戒治所的設施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要求,並確保被收容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具體來說,這項法規確保了相關機關的權力和責任,以監督戒治所的運營情況,確保其符合相關法律和安全標準。 示例:例如,法務部和國防部可以派遣工作人員定期到戒治所進行檢查和評估,以確保戒治所的設施和管理符合法律的要求。他們可能會檢查食品和醫療服務的質量,確保被收容者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同時,他們也可以檢查戒治所的安全措施,包括監控和保安,以確保被收容者和工作人員的安全。 需要補充的是,我並沒有參考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以上回答僅基於我對該法條的理解。如需要更具體和準確的解釋,建議參考相關法規的官方說明或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法務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立法理由明定法務部為戒治所之督導權責機關。

(0921216 修正)

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立法理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為明確化國防部督導、視察所屬軍事戒治所業務之權責,爰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明定法務部為戒治所之督導權責機關。

(0921216 修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為明確化國防部督導、視察所屬軍事戒治所業務之權責,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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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 條規定:「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