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戒治所附設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者,應與其他受刑人或學生分別收容。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立法理由一、明定受戒治人收容處所及收容方式。其它受刑人或學生分別收容。 二、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戒治所附設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立法理由一、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已將戒治處所得先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之規定,修正為得先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爰配合修正之;另少年矯正機構之收容對象,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均稱為學生,惟少年觀護所則稱為收容少年,故將第一項後段配合修正為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以資含括。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明定受戒治人收容處所及收容方式。其它受刑人或學生分別收容。 二、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一、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已將戒治處所得先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之規定,修正為得先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爰配合修正之;另少年矯正機構之收容對象,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均稱為學生,惟少年觀護所則稱為收容少年,故將第一項後段配合修正為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以資含括。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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