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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 條(受戒治人收容處所及收容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戒治所附設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
  2.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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