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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5受戒治人入所應調查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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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5條,當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果這些文件不完整或不備齊,就可以拒絕其入所或通知其補送所需文件。這項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入所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立法理由明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之文件及文件未備時之因應措施,俾以確定受戒治人之身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明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之文件及文件未備時之因應措施,俾以確定受戒治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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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5 條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