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5條,當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果這些文件不完整或不備齊,就可以拒絕其入所或通知其補送所需文件。這項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入所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立法理由明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之文件及文件未備時之因應措施,俾以確定受戒治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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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之文件及文件未備時之因應措施,俾以確定受戒治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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