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入所
>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6 條
(女性受戒治人攜帶未滿三歲子女之處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女性受戒治人請求
攜帶
未滿三歲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應交受戒治人以外之撫養
義務人
撫養,無撫養義務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可交付時,得延期六月;期滿後仍不能交付撫養者,由戒治所或該受戒治人依兒童福利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兒童福利
主管機關
安置或輔助。
前二項規定,於所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入所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處遇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管理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出所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