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戒治所在受戒治人入所時,有義務進行詳細調查該人的各項個人資料,包括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的資料,並以此建立其個人檔案。 舉例來說,在第二篇的參考資料中,有提到聲請人於本案執行強制戒治前已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在監獄服刑。這個資料可以提供戒治所在建立受戒治人個人檔案時的參考,來了解受戒治人的前科或犯罪紀錄,進而針對其特定情況制定適切的戒治方案。這個資料符合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中所提到的可供參考之資料的範疇。
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立法理由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實施調查分類,建立個案資料,俾為執行戒治處分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實施調查分類,建立個案資料,俾為執行戒治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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