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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8建立入所受戒治人之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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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戒治所在受戒治人入所時,有義務進行詳細調查該人的各項個人資料,包括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的資料,並以此建立其個人檔案。 舉例來說,在第二篇的參考資料中,有提到聲請人於本案執行強制戒治前已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在監獄服刑。這個資料可以提供戒治所在建立受戒治人個人檔案時的參考,來了解受戒治人的前科或犯罪紀錄,進而針對其特定情況制定適切的戒治方案。這個資料符合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中所提到的可供參考之資料的範疇。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立法理由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實施調查分類,建立個案資料,俾為執行戒治處分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實施調查分類,建立個案資料,俾為執行戒治處分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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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8 條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