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9條,受戒治人入所時,應進行身體、衣物和攜帶物品的檢查,並且進行指紋捺印和攝影。在戒治期間,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進行相同的檢查。如果受戒治人是女性,則由女性管理員進行前述的檢查。 參考資料: -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10041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立法理由受戒治人入所及在所收容期間,戒治所得實施身體及衣物檢查,以避免毒品及其他違禁物品之流入;另為建立人別資料,並應捺印指紋及照相。
受戒治人入所及在所收容期間,戒治所得實施身體及衣物檢查,以避免毒品及其他違禁物品之流入;另為建立人別資料,並應捺印指紋及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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