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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9 條(受戒治人入所之檢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2.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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