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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9受戒治人入所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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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2. 2.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9條,受戒治人入所時,應進行身體、衣物和攜帶物品的檢查,並且進行指紋捺印和攝影。在戒治期間,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進行相同的檢查。如果受戒治人是女性,則由女性管理員進行前述的檢查。 參考資料: -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10041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立法理由受戒治人入所及在所收容期間,戒治所得實施身體及衣物檢查,以避免毒品及其他違禁物品之流入;另為建立人別資料,並應捺印指紋及照相。

  • 攜帶名詞
(0870501 制定)

受戒治人入所及在所收容期間,戒治所得實施身體及衣物檢查,以避免毒品及其他違禁物品之流入;另為建立人別資料,並應捺印指紋及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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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9 條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