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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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偵查程序指的是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由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悉有犯罪嫌疑開始進行偵查,直到偵查終結為止的過程中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進行的偵查活動和計劃。 而偵查內容則是指在偵查活動中蒐集和取得的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個人資料或相關證據資料。 有關這項法規的釋義和例子,我無法提供明確的參考資料,因為這是台灣的法規,我無法立即查詢最新的資料。建議您參考相關法律相關機構所提供的正式法規解釋或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相關函釋 2 則
- 偵查程序名詞
- 偵查機關名詞
- 偵查輔助機關名詞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自首名詞
- 偵查名詞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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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