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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4 條

  1. 1.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2. 2.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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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4条的规定: 1. 所谓的公开,是指一切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见闻、了解的行为。 2. 所谓的揭露,指的是除了公开之外,揭示、提供或其他可以让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见闻、了解的行为。 以上是根据《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4条的规定进行的解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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