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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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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2. 2.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4条的规定: 1. 所谓的公开,是指一切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见闻、了解的行为。 2. 所谓的揭露,指的是除了公开之外,揭示、提供或其他可以让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见闻、了解的行为。 以上是根据《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4条的规定进行的解释。

相關函釋 1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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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