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 1.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2.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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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第2項中提到的其他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是指除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和告訴代理人之外,在偵查程序中根據他們的法定職務從事訴訟行為或輔助工作的人員。 這樣的解釋來自「偵察不公開作業辦法」,這是台灣司法院針對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規定所制訂的。該法規的最新版本是民國108年4月4日司法院院長公告的第1080010943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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