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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1. 1.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2. 2.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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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第2項中提到的其他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是指除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和告訴代理人之外,在偵查程序中根據他們的法定職務從事訴訟行為或輔助工作的人員。 這樣的解釋來自「偵察不公開作業辦法」,這是台灣司法院針對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規定所制訂的。該法規的最新版本是民國108年4月4日司法院院長公告的第1080010943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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