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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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第2項中提到的其他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是指除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和告訴代理人之外,在偵查程序中根據他們的法定職務從事訴訟行為或輔助工作的人員。 這樣的解釋來自「偵察不公開作業辦法」,這是台灣司法院針對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規定所制訂的。該法規的最新版本是民國108年4月4日司法院院長公告的第1080010943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相關函釋 1 則
- 偵查不公開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偵查程序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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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