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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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6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可以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關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並且可以說明如果公開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的程序或內容可能對案件造成影響。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相關人士對偵查程序的不公開有所認識,並了解公開或揭露偵查資訊的可能後果。 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是,當某個案件的偵查人員意識到某些重要的偵查資訊可能會對案件產生影響時,他們可以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要公開或揭露這些資訊,以免對案件造成不利影響。這樣的行為可以讓相關人士理解偵查不公開的重要性,並對公開或揭露偵查資訊的後果有所意識。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偵查不公開名詞
- 揭露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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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