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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2 條

  1. 1.其他訴訟關係人表明欲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准許之。
  2. 2.除前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及必要之行政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法院或審判長同意,不得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
  3. 3.前項之同意,應考量該人在場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審慎決定之,並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方式處理,或採取其他適當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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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依照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其他訴訟關係人若表示希望在選任期日的程序中出席,法院可以准許其出席。 2. 按照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除非經過法院或審判長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在選任期日的程序中出席,除非是根據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或是必需的行政人員。 3.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2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前項所提及的同意,法院應該謹慎考慮該人在場的適當性、必要性和平衡性,做出謹慎的決定,並且可以根據第31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處理,或者採取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 根據以上資料所提供的法條解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2條規定了其他訴訟關係人在選任期日的程序中可以出席,但需要得到法院的許可。同時,除了法院或審判長同意外,任何人都不得在選任期日的程序中出席,除非根據其他相關法條規定或是必需的行政人員。法院在考慮是否同意其他人在場時,應該謹慎考慮該人在場的適當性、必要性和平衡性,並可以根據規定進行處理或採取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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