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其他訴訟關係人若表示希望在選任期日的程序中出席,法院可以准許其出席。 2. 按照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除非經過法院或審判長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在選任期日的程序中出席,除非是根據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或是必需的行政人員。 3.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2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前項所提及的同意,法院應該謹慎考慮該人在場的適當性、必要性和平衡性,做出謹慎的決定,並且可以根據第31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處理,或者採取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 根據以上資料所提供的法條解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2條規定了其他訴訟關係人在選任期日的程序中可以出席,但需要得到法院的許可。同時,除了法院或審判長同意外,任何人都不得在選任期日的程序中出席,除非根據其他相關法條規定或是必需的行政人員。法院在考慮是否同意其他人在場時,應該謹慎考慮該人在場的適當性、必要性和平衡性,並可以根據規定進行處理或採取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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