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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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4條,審判長在釋疑時應注意避免提前評價證據證明力。如果有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心證,應適時提醒仍應保持開放態度,完整聆聽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的證據和主張,然後再對該案作出判斷。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二、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
- 證據證明力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本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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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