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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中,宜充分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使其得順暢無阻請求釋疑,並宜耐心說明解答之。
  2. 審判長宜於審判程序開始前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知悉有疑惑時得請求釋疑之意旨。
  3. 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中宜適時主動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甫進行之程序有無疑問或以其他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即時提出疑問請求釋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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