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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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2.各教養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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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3條的內容,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規定了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和少年之家的組織架構和職務設置。根據這條規定,這些機構應該設置一名主任,並且該職務的級別為簡任第十職等。此外,每個教養院也需要設置一名院長,該職務的級別也為簡任第十職等。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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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