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3.15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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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各教養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社政機構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各社政機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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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3.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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