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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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政機構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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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第4條,各社政機構可以設置秘書,並且秘書的職務等級可列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特別舉出與此條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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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