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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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 2.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得於內政部發布改制計畫後,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並配合調整或裁撤原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其原有業務由新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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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選舉事務,在每個直轄市、縣(市)都設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如果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可以根據內政部的改制計畫,在改制後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並相應地進行調整或裁撤原有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原有的業務則由新設立的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承接。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的設立以及業務調整都需要依據內政部的相關計畫進行。
相關函釋 2 則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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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