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罷免、全國性公民投票及監察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計畫、辦理、指揮監督及監察事務。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之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六、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地方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表之訂定與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辦理及協調。 七、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八、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 九、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1. 處理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的選舉、罷免、全國性公民投票和監察事務。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直轄市議員選舉,並負責處理其他相關事務,例如立案審核候選人資格、選舉宣傳和票數統計等。 2. 處理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的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的計畫、辦理、指揮監督和監察事務。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協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的選舉劃分、監察選舉過程、審定選舉結果和發放當選證書等。 3. 負責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劃分的規劃辦理。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的劃分規劃。 4. 負責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相關公告的發布。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發布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的相關公告,例如候選人登記公告、選舉日程公告和投票所設置公告等。 5. 審定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的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和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並製發當選證書。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查候選人的資格,並確定選舉和罷免的結果,並發送當選證書給當選者。 6. 負責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的選舉、罷免事務、地方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表的訂定,以及選舉、罷免宣導的策劃、辦理和協調。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制定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和罷免的程序表,並策劃、辦理和協調選舉、罷免宣傳活動等。 7. 負責補貼候選人競選費用。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補貼符合條件的候選人的競選費用。 8. 負責投票所和開票所的設置和管理。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確定投票所和開票所的設置地點,並監督管理相關事務。 9. 負責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和資訊業務的處理。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規劃和執行開票統計作業,並處理相關資訊業務。 10. 處理其他與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相關的事項。 範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其他與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的事項,例如選民註冊、選舉宣傳活動等。 以上解釋的依據該條,此敕令以行政院院選字第1060011176號公告公布施行。 透過該項的說明,可以了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其參與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等事務的角色。
- 原住民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