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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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之數位鑑識工作。 二、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三、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之蒐證及鑑識工作。 四、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 五、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 六、刑事科技之知能研究發展。 七、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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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規定了科技研發科的職掌事項,包括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之數位鑑識工作,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之蒐證及鑑識工作,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刑事科技之知能研究發展,以及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科技研發科的負責範圍包括數位鑑識,犯罪現場數位證據的蒐證和鑑識工作,以及刑事科技的研究與發展。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
- 證據名詞
- 態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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