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制定之。
本法係依據憲法第三十四條所制定,該憲法條文規定國民大會為最高國家機關,選舉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與罷免事宜,均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來規範。具體而言,該法規定了國民大會代表的範疇,以及他們的選舉和罷免程序等。此外,根據本法,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的相關事項也可以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了公職人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可以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中予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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