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條,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應遵守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記的投票方式。這代表著每位選民在選舉中應該只能投下一張票,且每一張票都具有相同的價值。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公正。具體做法可以參考其他跟該法條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了解如何實際應用這項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