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書上規定位置。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1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的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並交由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在分發時,應將當選人最近的二寸半身相片粘貼在證書上的指定位置。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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