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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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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書上規定位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1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的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並交由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在分發時,應將當選人最近的二寸半身相片粘貼在證書上的指定位置。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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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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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1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