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舉代表所投各候選人之票數,應由所屬縣市或同等區域之主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開列名單,於公告後,報由省選舉機關彙計,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舉代表所投各候選人之票數,應由各省市選舉事務所分別計算,開列名單,於公告後轉報選舉總事務所彙計,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辦理,並公告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0條,針對邊疆地區和內地生活習慣特殊的國民,他們在選舉代表時所投的票數應由所屬的縣市或同等區域的主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並列出名單公告。對於邊疆地區的國民,計算結果需要報省選舉機關彙計後再辦理公告;而對於內地生活習慣特殊的國民,計算結果則需要各省市選舉事務所分別計算後轉報選舉總事務所彙計,然後辦理公告。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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