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民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十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人民,滿二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三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6條的解釋,當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後,就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選舉權,並且滿十年後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被選舉權。同樣地,如果一位中華民國國民恢復國籍後滿兩年,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選舉權,並且滿三年後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被選舉權。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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