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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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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民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十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人民,滿二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三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6條的解釋,當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後,就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選舉權,並且滿十年後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被選舉權。同樣地,如果一位中華民國國民恢復國籍後滿兩年,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選舉權,並且滿三年後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被選舉權。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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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6 條規定:「外國人民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十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