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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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6條的解釋,當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後,就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選舉權,並且滿十年後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被選舉權。同樣地,如果一位中華民國國民恢復國籍後滿兩年,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選舉權,並且滿三年後則可以根據前面的選舉規定擁有被選舉權。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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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