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於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者,限參加一種,由選舉人於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自行聲明。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7條規定,每一選舉人僅有一個選舉權利。如果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各種選舉中,有選舉人擁有兩個或多個選舉權利,則限制其參加一種選舉,並要求該選舉人在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自行聲明參加哪一種選舉。 這條法規旨在避免選舉人擁有多個選舉權利時對選舉結果造成影響。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人同時擁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選舉權利,根據這條法規,他必須在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聲明參加其中一種選舉,不能同時參加兩種選舉。這樣可以確保每個選舉人只對一種選舉產生影響,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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