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名冊應以曾經查報備案之戶口冊籍為準,在軍隊服役之有選舉權人,應向本籍主管選舉機關為選舉人之登記。 前項辦法,於長警準用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0條,選舉人名冊應以曾經查報備案之戶口冊籍為準。這表示在編制選舉人名冊時,應根據已經報備登記的戶口冊籍來確定選舉人的身份和資格。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範例:例如,在進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時,選舉機關應該根據已經登記的戶口冊籍,在各地區內編制選舉人名冊,以確保選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上述法規中還提到,在軍隊服役的有選舉權人,應向其本籍的主管選舉機關進行選舉人登記。這表示在軍隊內服役的人即使不在本籍所在地,仍然可以享有選舉權,但需要通過登記程序確定其選民身份。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範例:舉例來說,一位在外地服役的士兵想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行使投票權,他應該向其本籍所在地的主管選舉機關進行選民登記,以確定他的選民身份的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