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名冊之公告,以五日為期,如本人以為錯誤或遺漏時,得於公告期間請求更正。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1 條》,選舉人名冊公告期間為五天。如果選舉人認為公告中存在錯誤或遺漏,可以在公告期間內請求更正。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本身或相關的修法記錄。例如,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在選舉人名冊公告期間內,選舉人發現自己的名字被誤植或漏記,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更正請求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