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將該管選舉之選民,分別造具選舉人名冊各二份,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並得附記其有無被選舉權,於選舉四十日前完成並公告之,同時將名冊一份呈請上級選舉機關備查,並將選舉人總數彙轉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前項所定四十日之期間,依事實上之需要,得提早十五日。 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及全國性職業團體婦女團體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定期通告各該團體於選舉九十日前,造報記載左列各款之簿冊: 一、組織章程設立程序及其經過。 二、立案機關及立案年月日。 三、職員及其經歷。 四、會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並從事該職業之年期。 五、會員有同時為其他團體會員時,其他團體之名稱,並聲明其擇定參加選舉之團體。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9條的解釋,主管選舉機關應依該管選舉的選民,分別製作兩份選舉人名冊,並在名冊中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目。名冊需要在選舉前四十天完成並公告,同時將一份提交上級選舉機關保留備查,並將選舉人總數彙總轉交選舉總事務所備案。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提前十五天完成。 此外,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及全國性職業團體和婦女團體的主管選舉機關應定期通知各該團體在選舉前九十天,製作報告並記載以下項目的冊簿: 1. 組織章程的設立程序和經過。 2. 立案機關及立案日期。 3. 職員及其經歷。 4. 會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以及從事該職業的年限。 5. 若會員同時是其他團體的會員,則需列明其他團體的名稱,並聲明其選擇參加選舉的團體。 參考資料: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2. 內政部選舉罷免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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