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有被選舉權人,其候選人之登記,以一種為限。 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中為二個或二個以上候選人之登記時,其登記均為無效,並不得當選。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0條,每一有選舉權的人只能登記一個候選人。如果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候選人的登記,這些登記都會被視為無效,並且不會當選。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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