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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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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不得啟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3條規定,投票管理員在接收選舉票時,必須與投票監察員一同查明票數,然後進行嚴密的封存。在非投票日期時,不得隨意啟封選舉票,必須當眾驗明封識後才能進行啟封。這條法規旨在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選舉票被竄改或操縱。該條規定對投票管理員和監察員的責任和行為有著明確的規範,以保證選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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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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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3 條規定:「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非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不得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