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非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不得啟封。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3條規定,投票管理員在接收選舉票時,必須與投票監察員一同查明票數,然後進行嚴密的封存。在非投票日期時,不得隨意啟封選舉票,必須當眾驗明封識後才能進行啟封。這條法規旨在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選舉票被竄改或操縱。該條規定對投票管理員和監察員的責任和行為有著明確的規範,以保證選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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