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於投票日,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時,投票管理員應在選舉權證上加蓋「領票訖」字樣,並將原證發還,指往投票處投票。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5條規定了在選舉日,選舉人在領取選舉票時,投票管理員應在選舉權證上加蓋「領票訖」字樣,並將原證發還,指往投票處投票。根據這項法條,選舉人在投票日當天,需要攜帶選舉權證前往投票所領取選舉票,而投票管理員會在選舉權證上加蓋「領票訖」字樣,然後將原證歸還給選舉人,並指引他們前往投票處進行投票。這個規定旨在確保每位選舉人只能在投票所領取一次選舉票,並有效管理選舉過程中的選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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