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兇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