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兇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6條,如果投票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要求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指使用他人身份或名義進行投票的人。 二、發現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指在選舉登記冊中發現該人註冊了兩個或更多選舉權。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指在投票場所內制造嘈雜聲或進行勸誘投票的行為,且不聽從制止。 四、攜帶兇器入場者:指攜帶武器進入投票場所的人。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指進行其他不正當行為且不接受制止的人。 根據最新版本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這些情況的舉例包括:冒名頂替投票者使用他人的選舉權進行投票,登記兩個或更多選舉權的人試圖在選舉中多次投票,投票場所內有人製造嘈雜聲或勸誘他人投票,投票場所內有人攜帶兇器,還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且不接受制止的情況。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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