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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兇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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