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令投票人退出時,應將其選舉票收回,並附記事由於投票簿該選舉人名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7條的規定,在投票人退出投票時,選舉人的選舉票應該被收回,並且在投票簿上附上相關的註記。舉例來說,如果在選舉時有一位投票人在投票過程中選擇退出,選舉工作人員應該收回該投票人的選舉票,並在相應的投票簿上做出相應的註記,以反映該投票人已經退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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