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依前條令投票人退出時,應將其選舉票收回,並附記事由於投票簿該選舉人名下。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7條的規定,在投票人退出投票時,選舉人的選舉票應該被收回,並且在投票簿上附上相關的註記。舉例來說,如果在選舉時有一位投票人在投票過程中選擇退出,選舉工作人員應該收回該投票人的選舉票,並在相應的投票簿上做出相應的註記,以反映該投票人已經退出投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7 條規定:「依前條令投票人退出時,應將其選舉票收回,並附記事由於投票簿該選舉人名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