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不得啟封。 投票人認為必要時,得公推代表九人至十五人另備各人簽名蓋章之封條,加封於投票匭。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8條,投票管理員在投票結束後應與投票監察員一同當眾將投票匭嚴密封鎖,並且在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之前不得啟封。如果投票人認為必要,可以公推代表九人至十五人另行備有簽名蓋章之封條,加封於投票匭上。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旨在確保投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投票管理員與開票監察員必須在確認投票結束後將投票匭嚴密封鎖,以確保投票結果不被操縱或更改。此外,投票人也有權加封一個簽名蓋章之封條在投票匭上,作為額外的安全措施。 舉例來說,假設在某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投票結束後投票管理員與開票監察員依法對投票匭進行了嚴密封鎖,並在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後才啟封。此外,投票人認為必要,與其他投票人公推了十二位代表,他們簽名並蓋章在封條上,然後將其加封於投票匭上。這樣一來,投票的過程將更有保障,可以增加投票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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