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投票時,應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7條規定,選舉人在投票時應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根據這項法規,選舉人在投票時必須出示選舉權證,以驗證其身分並領取選舉票。這可以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並避免非法投票或身分錯誤的情況發生。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選舉人沒有選舉權證,則他將無法領取選舉票並參與投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