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選舉之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以曾經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但曾經參加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業之從業人,如其團體未完成立案手續者,得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審查資格,編造名冊,呈准參加選舉。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參加選舉的職業團體和婦女團體必須在其主管機關依法註冊。然而,如果曾參與制定憲法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從業人員的團體尚未完成註冊手續,則可以由各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編制名冊,獲准參加選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律師團體在選舉前已完成註冊手續,則該團體的律師可以直接參加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然而,如果一個婦女團體尚未完成註冊手續,但其中的成員曾參與過制定憲法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那麼該團體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格審查,如果審查通過,該團體的成員便能夠獲准參加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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